4、在与监管机构充分沟通后,适度简化信托文件签署过程
信托公司与发起人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发起人公司分别与各债权人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以信托受益权代债务人偿债。
考虑到受益人人数众多,期间各债权人是否还需要填写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以及客户信息调查表(反洗钱调查)等配套文件,以及相关文件如何进行面签,均应在与监管机构充分沟通后,尽量寻找合规、便捷的解决方案。
5、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如前所述,信托计划设立后受益人数很可能达到6万以上。这些受益人还将划分为优先、普通及劣后等不同类别。因担保物、融资租赁物评估值将作为确定优先受益权数量的参考因素,将有大量的受益人同时持有多种不同类别的受益权。优先受益人需与特定资产“绑定”,且优先受益人和部分普通受益人还有预期收益率安排(而且分期还本导致收益计算基数将适时调整)。此外,还可能涉及预留受益权份额对应信托收益的提存、转让;未受领债权对应信托收益的二次分配等操作。
以上种种都要求信托公司建立足够强大的信息系统,否则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将举步维艰。
6、深入理解并理顺信托利益分配机制
破产服务信托是信托法与企业破产法、公司法、民法典担保篇等法律密切整合的产品,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
信托计划在公司法层面为总持股平台的股东,通过层层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底层资产,那么底层资产变现后,同样应该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治理模式,通过股权分红、减资等方式向上传递,回到信托计划层面后才能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在具体分配时,还需要明确处置资产的性质:如果是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那么应该向相应的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此时需要比较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即包括优先受益权份额,也包括因评估值无法覆盖部分对应的普通受益权份额)与处置资产回款的金额,如不足以分配,未获分配的信托受益权(等同于担保债权中未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受益权。如果处置价格高于该特定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债权的,则按照原始债权情况,向后一顺位(如有)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或向全体受益人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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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