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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支付监管发展成效科普问答(八)
时间:2024-11-15 18:10:15稿件来源:建设银行苏州分行

  问:不同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是如何进行资金划转的?

  答: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实现跨机构资金转移,以确保划转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一个银行账户通常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支付渠道,与另一个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收付,或与同名的支付账户进行充值、提现等特定类型的资金收付。一个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等形式,与另一个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进行消费、转账等特定类型的资金收付。

  问:在保障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公平竞争和平等准入方面,现有监管制度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公平竞争、各种所有制主体平等进入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并为新参与者进入市场后平等地获取市场机会提供了制度保障。

  电子支付相关法规制度在以上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内外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强调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在金融消保、支付创新、支付工具等规章制度中对支付产品、商业模式等具体事项的公平竞争作出了详细规定。

  问:对于不同的支付服务商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是否适用相同的技术要求?

  答:关于支付服务提供商开展电子支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支持,我国的监管制度设定了全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金融行业技术标准(JR)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平等适用于同一类型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包括且不限于支付外部接口、业务处理、身份验证、授权级别、数据收集、数据存储和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确保支付服务提供商公平竞争和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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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张园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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