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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支付监管发展成效科普问答(四)
时间:2024-10-17 16:44:37稿件来源:建设银行苏州分行

  问:监管制度对可疑交易和欺诈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答:《反洗钱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制度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按照要求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当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中心报告,联系客户核实交易,必要时可采取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阻断交易等防范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能履行风险防控义务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我国专门出台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了牵头部门和主体责任部门,并明确监管机构、支付服务提供商、个人以及用户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部门反欺诈的监管主体,出台《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反电信网络诈骗责任。此外,《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也分别规范了开展各类业务的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反欺诈相关责任。

  问:现有制度框架下,付款人若发现支付指令有误,是否有修改、撤销支付指令等补救措施?

  答:电子支付发展初期,银行柜台收到付款人支付指令后需要采取线下、人工等方式处理,对此,《支付结算办法》允许汇款人申请撤销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随着移动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普及,客户在线上发起支付指令时,可选择实时或延时处理。对于实时处理的支付指令,不存在取消或修改指令的情形。因此,监管制度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并明确了支付指令异常时的多元补救措施。例如《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支付机构应主动通知客户更改或者协助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问:对未经授权或错误执行的电子支付,电子支付用户、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电子商务法》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承担。但是,如果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责任,而是由电子支付用户承担损失。同时,还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加强电子支付交易指令的授权验证,配合电子支付用户查找未经授权电子交易的发生原因。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还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实施限额管理。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因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用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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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张园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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