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苏州财经| 财经要闻| 产 经| 证 券| 银保快讯
苏州财经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通过 男职工可以申请育婴假
时间:2020-06-30 08:57:43稿件来源:姑苏晚报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四十三条,在妇女就业保障和劳动保护、文化教育权益保障、人身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就妇女的政治参与,条例从女性人大代表比例、女性领导比例、女职工代表比例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劳动模范中女性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鼓励单位对获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妇女给予奖励。

  关于假期和工资福利待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明确了哺乳假的起算点,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八条创制性地规定了男职工可以申请育婴假,充分体现了抚育孩子是父母双方共同责任的理念。条例明确,女方产假期满,家庭照护一周岁以内婴儿确有困难的,经男方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男方可以享受育婴假。育婴假时长、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男方和其用人单位约定。

  就社会普遍关注的性侵案件办理、救助和防止性骚扰等事项,条例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明确,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并尽量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条例还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站式救助中心”,为遭受性侵的女性被害人提供救助服务。

  条例根据社会征集意见和代表意见,针对无独立生活能力、无自理能力,同行异性家属之间的如厕照料需求,增加了“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的规定。


   自主创新企业融资名城苏州力荐: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点击进入)

  (责编:贾凯)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