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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票的背书
支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支票权利为目的,或者以将支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支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支票的背书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支票的背书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支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被背书人不能将支票继续背书转让,否则,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支票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效力。
③不得将支票金额部分转让或将支票转让给二人以上,背书人做出以上背书的,视为未背书或者支票的转让无效。
④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⑤以背书转让的支票,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支票转让中,转让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支票的被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连续是持票人拥有合法票据权利的证明,如果背书不连续,支票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责编:陈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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