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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的填制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违反这些规定,都将导致支票无效。
支票填写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②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并按规定书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③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意: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例一: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
例二:2006年2月13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④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⑤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责编:陈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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