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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当对人民币的真伪存在怀疑时,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日常生活中关于假币的处理方法:
(一)在日常生活中误收假币,不应再使用,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
(二)看到别人大量持有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人民币线索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登记造册,并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鉴定。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存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
(责编:陈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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