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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建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应该采用什么方式呢?

时间: 2026-02-28 15:23:48 稿件来源:建设银行苏州分行

  (一)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二)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责编:徐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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