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专版 > 建行动态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予以收缴。收缴假币时应该做到:
1.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2.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3.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4.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5.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6.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7.收缴人员必须具有鉴定技能并获得上岗资格
(责编:陈锐珊)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相关报道《名城苏州》 版权所有 投诉电话:65181399 值班编辑:65103546 技术维护:65106462
广告业务联系:15106209879 苏ICP备 10008205号-2